拉萨交警
现将近期查获的一批
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进行曝光
望广大驾驶员引以为戒
↓↓↓
案例一

查获时间:3月9日5时53分
违法地点:拉鲁路口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28G63
违法人姓名:李**
酒精浓度:120mg/100ml
案例二

查获时间:3月12日00时56分
违法地点:乃琼皮革厂路段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42555
违法人姓名:米*
酒精浓度:88mg/100ml
案例三

查获时间:3月16日6时17分
违法地点:当热西路拉鲁桥站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1145T
违法人姓名:土***
酒精浓度:91mg/100ml
案例四

查获时间:3月16日6时42分
违法地点:当热西路拉鲁桥站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JV113
违法人姓名:康*
酒精浓度:144mg/100ml
案例五

查获时间:3月16日7时03分
违法地点:当热西路拉鲁桥站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藏AC3677
违法人姓名:旦***
酒精浓度:80mg/100ml
案例六

查获时间:3月17日10时10分
违法地点:318拉林检查站
违法行为: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车牌号码:川GB9L21
违法人姓名:范**
酒精浓度:99mg/100ml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五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滴酒不沾
人车平安
请广大驾驶员
拒绝酒驾
平安回家!
来源:平安拉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