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报废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使用年限过长或功能丧失
资产使用年限过长,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或不能使用并无修复价值。
技术落后或质量差
产品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或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
严重损坏或无法修复
资产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
主要部件损坏
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免税进口设备监管期满
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应当在监管期满,向海关申请解除监管并获得批准之后才能提出报废申请。
折旧提足
已计提完折旧的电脑等资产。
其他特殊情况
由先进设备替代、设备磨损严重且无法大修、技术性能落后被淘汰更新、拆除且无调拨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
报废固定资产需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包括评估、审批等步骤,并可能需要通过公开竞价等方式进行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