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是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
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
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具体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还应公开:
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如果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也可以予以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