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危险的紧迫性
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即已经出现且尚未结束。例如,火灾正在燃烧、洪水正在泛滥、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等情况。
避险意图
行为人必须具有使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目的。如果是出于其他不正当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不能构成紧急避险。
不得已性
行为人必须是在没有其他合理方法可以排除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行为。这意味着在当时的情况下,采取避险行为是唯一可行的选择。
限度条件
紧急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当小于所避免的损害。如果避险行为造成的损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则属于避险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象条件
紧急避险的对象通常是无辜的第三方,即避险行为可能损害的是与危险无直接关联的人的利益。
起因条件
存在的危险必须是现实的,而不是虚构的或假设的。危险可以来源于危害行为、自然力量、动物侵袭等特殊情况。
时间条件
危险必须正在发生,即法益处于紧迫威胁中。若危险尚未发生或已经消除,属于避险不适时,可能成立故意或过失犯罪。
主观条件
行为人必须具有正当的避险意图,即认识到合法权益受到危险的威胁,并出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的目的而实施避险行为。
限制条件
紧急避险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没有其他合理的方法可以选择用于避免危险。
这些条件共同构成了紧急避险的成立要件,确保了紧急避险行为的合法性、必要性和适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