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具有以下特征:
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
票据的基本功能是作为支付手段,持票人可要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款项。
有价证券: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证券。
权利与票据不可分离:
票据所表示的权利与票据本身紧密相连,不能单独存在。
金额由出票人支付:
票据上记载的金额由出票人自行或委托他人支付给持票人或收款人。
无条件支付:
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时,付款人必须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可转让证券:
票据可以通过背书或交付的方式转让给他人。
要式证券:
票据的制作、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法定的格式和要求。
文义证券:
票据上的权利和义务仅依据票据上所记载的文义来确定,不受票据以外事实和证据的影响。
无因证券:
票据权利与义务的产生和行使不依赖于原因关系,即使原因关系不存在,票据依然有效。
设权证券:
票据权利是通过出票行为创设的,出票行为使得票据权利产生。
流通证券:
票据可以在市场上自由流通,通过背书或交付实现转让。
提示证券:
持票人在请求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向义务人提示票据。
占有证券:
票据权利人主张权利时,必须实际占有票据。
返还证券:
持票人在实现票据权利后,必须将票据返还给出票人或付款人。
这些特征共同构成了票据的基本属性,确保了票据在经济活动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