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的等级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设立的,共分为 四等十二级。具体等级如下:
首席大法官 大法官:
一级、二级
高级法官: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
法官:
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法官的职务编制等级也相应地分为四级十二级,具体职务与等级对应关系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二级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法官等级的评定主要依据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高级法官和法官的等级由相应级别的法院院长批准,而大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这种等级制度有助于科学管理和增强法官的责任心与荣誉感,同时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