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主体的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知情权:
纳税人有权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这包括税收政策知情权、涉税程序知情权、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和救济方法知情权等。
保密权:
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提供的所有信息保密,包括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除非涉及税收违法行为。
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纳税人可以选择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或者通过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进行申报。
申请延期申报权:
纳税人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申请延期申报。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纳税人在遇到特殊情况时,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纳税人可以申请退还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多缴的税款。
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纳税人可以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
委托税务代理权:
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纳税事宜。
陈述权、申辩权:
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陈述和申辩。
拒绝检查权:
纳税人有权拒绝税务机关在没有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情况下进行检查。
要求听证权:
纳税人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税收法律救济权:
纳税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救济。
税收监督权:
纳税人有权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并举报。
这些权利保障了纳税人在税收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使其能够更好地履行纳税义务并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