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违规放贷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未依法对借款人真实身份条件进行审查,在明知借款人与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贷款材料,未按规定对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偿还能力等情况进行审查,违反贷款发放流程发放贷款。
受部门领导安排或要求,未做贷前调查,违规审核发放,贷后对贷款用途也不进行检查,导致逾期未追回。
未对借款人资产情况、运营情况、财务资料、股东变更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杜撰与事实明显不一致的授信额度报告而发放贷款。
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下限的规定,擅自提高贷款利率而放松其他条件发放贷款。
签订贷款合同,利用手中职权指使或亲自就一些重要条款如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不予以明确。
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批准发放贷款。
利用高利息吸收存款后私自放贷。
违反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利用职务便利以银行名义为单位之间非法拆借巨额资金做担保。
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借款人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未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导致贷款逾期无法收回。
贷后管理不到位,如流动资金贷款被挪用,信贷资金违规“输血”房地产、股市等。
以上行为均属于银行违规放贷,可能涉及违法发放贷款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数额巨大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