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土地所有制是指 土地归劳动农民个人所有。在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经过土地改革建立起来的农民土地所有制,虽然无保障的情况比以前有较大改善,但仍不稳定。我国宪法规定,农民土地所有制主要表现为农村集体所有制,即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而使用权则属于农民个人。
具体来说,农村土地所有制包括以下特点:
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而使用权则分配给农民个人。这种安排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
集体所有制:
农村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所有与集体所有并存: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而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保障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民土地所有制也需要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现代化农业和农村建设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