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法人是指 既不属于营利法人,也不属于非营利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特别法人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机关法人:
依据国家法律或者政府的命令而设立的法人,如各级政府机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包括农村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它们是为了农村集体经济的组织和运营而设立的法人。
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包括城镇和农村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如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它们是基层群众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
特别法人的特点是:
非盈利性:特别法人不是为了追求利润而设立的,而是为了公益目的或其他非营利目的。
独立性:特别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承担民事责任。
法定性:特别法人的类型和范围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才属于特别法人。
特别法人的设立和运营旨在更好地履行基层群众组织的职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体现了国家法律体系的人性化和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