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物品归属的法律规定如下:
《废旧物品回收条例》
对于抛弃的废旧物品,拾得人可以自己决定取得所有权。
《民法通则》第79条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对上缴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
《物权法》第113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物权法》第114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继承法》第32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3条
公民、法人对于挖掘、发现的埋藏物、隐藏物,如果能够证明属其所有,而且根据现行的法律、政策又可以归其所有的,应当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人不能取得遗失物的所有权,拾得人应当将拾得物交还失主,或者交给公安机关。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八条
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海关法》第五十一条
进出境物品所有人声明放弃的物品、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物品以及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递物品,由海关依照本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这些法律规定涉及了遗失物、埋藏物、隐藏物、废旧物品等的归属问题,明确了在不同情况下物品的归属权。拾得人和发现人应当遵循相关法律规定,以保护合法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