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为,又称“政府行为”、“统治行为”、“政治行为”,是指 基于国家主权并且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它包括涉及国与国之间关系的行为,如宣战、签订条约、承认外国政府、对某国的经济制裁、驱逐某国的外交人员等,以及处理本国重大事务的行为,例如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国家行为是国家主权的体现,具有高度的政治性,与国家利益有直接的关系,一般不能对之提起诉讼。在行政法学意义上,国家行为可以对外和对内两种意义理解:
1. 对外意义:指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专门国家机关,在国际事务中,代表整个国家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履行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行为。这种国家行为是以国际法意义上的主权国家作为法律实体,用于处理国家间关系的对外国家行为。
2. 对内意义:指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处理国家内部重大事务的行为,如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
综上所述,国家行为是基于国家主权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具有高度政治性和国家利益关联性,一般不适用于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