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审讯犯人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人员配置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且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告知权利与法律
讯问前,侦查人员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有关法律规定,如有权保持沉默、有权聘请律师等。
讯问地点
讯问可以在侦查机关进行,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其住处进行。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传唤时应当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时间限制
传唤、拘传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且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程序规范
讯问时,侦查人员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律规定,然后让其陈述有罪的情节或无罪的辩解,再提出相关问题。
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不得采取刑讯逼供、威胁、引诱和欺骗的方法,必须如实记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
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其聋哑情况,同时配备翻译人员。
对于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笔录制作
讯问笔录应当如实记载提问、回答和其他在场人的情况,并由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
法律依据
讯问过程必须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合法、合规。
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警察可以合法、有效地审讯犯罪嫌疑人,确保案件调查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