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在交通事故中的界定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原则:
公安机关统一保管和检验鉴定
交通事故中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并进行检验和鉴定。
鉴定过程通常包括对车辆和物品的检查、测量和评估,以确定损失的程度和性质。
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经检验和鉴定后,会委托专业的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
鉴定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
鉴定结论的作出和确认
原则上,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异议处理
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应在10日内作出结论。
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的赔偿范围包括: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而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定损流程
向保险公司报案。
向理赔员出示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保险单证。
由理赔员完成现场勘查初步定损工作。
签收审核索赔单证,并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双方签字确认。
到车险理赔服务点的驻场定损点进行损失确定,填写《机动车保险事故车辆损坏项目确认单》。
双方签字确认,理赔员开具任务委托单确定维修项目及维修时间。
通过以上步骤和原则,可以较为准确地界定交通事故中的车辆损失,并为后续的赔偿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