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通常指的是违反竞争法规定的行为,目的在于扩张经济规模或形成有利的经济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之间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旨在排除或限制竞争。这包括横向垄断协议(如固定价格、限制产量等)和纵向垄断协议(如供应商与分销商之间的某些限制)。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或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的能力,并利用这种地位排除或限制竞争。
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指企业合并、收购等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减少。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
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
这些行为被认为是对竞争的限制或阻碍,与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基本一致。各国反垄断法都对这些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费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