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关系人”是一个法律概念, 指的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这些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公职人员所拥有的职权或地位影响力,为他人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并因此收取金钱、物品等财务作为报酬。
具体来说,特定关系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近亲属:
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人,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情妇(夫):
与国家工作人员有性关系的人。
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经济利益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人,如商业伙伴、朋友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的规定,特定关系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利用其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还规定了对特定关系人“挂名”领取薪酬及由特定关系人收受贿赂问题的处理。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特定关系人进行认定和处理,以确保司法公正和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