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物业管理条例》,对于空置房屋的物业费处理,可以总结如下:
空置房屋物业费支付规定
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后,如果房屋未使用,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书面告知,按规定标准的70%交纳物业费。
如果小区内有未完工的建筑,业主可以申请物业费打折,通常低于规定标准的15%-30%。
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不得收取公共服务费。
逾期支付物业费的处理
物业服务人在业主逾期支付物业费时,应先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若合理期限届满后业主仍未支付,物业服务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维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指出,房屋交付后业主未入住的,应由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费。
其他注意事项
物业服务收费可以是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业主应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并遵守相关规定和管理制度。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与物业服务企业沟通,了解具体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