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产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拥有的资产享有的权利,这些资产主要包括:
资源性资产:
包括土地、山场、水面、草原、滩涂等自然资源。
经营性资产:
涉及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
非经营性资产:
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资产。
农村集体产权涵盖了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四个权能。这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可以占有、支配其资产,还能从中获得收益,并有权对这些资产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这些规定确保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得到保护,并明确了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