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可以向以下法院提起:
作出执行决定的法院的上一级法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对裁定不服,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同级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认为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以及公证债权文书等法律文书的活动或者具体执行实施行为存在违法情形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本院院长
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建议
选择适当的监督途径: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向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诉或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准备充分的材料:无论是向法院还是检察院申请监督,都应准备充分的书面材料,包括执行异议书、复议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以便于审查。
及时提出:一旦发现执行行为存在问题,应及时提出申诉或申请,以免错过法律规定的监督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