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见代理,是指 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表见代理从广义上看也是无权代理,但是为了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与交易的安全,法律强制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包括:
1.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
2. 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3. 相对人出于善意,即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
4. 行为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具备代理行为的特征。
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通过强制被代理人承担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这一制度在《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并在实际法律适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