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所有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或状态存在瑕疵。以下是一些具体的对物抗辩情形:
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
如汇票上未记明金额、发票人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支付委托等。
票据到期日未到:
票据未到期时,债务人有权拒绝支付。
票据已经依法付款:
票据债务人一旦支付票款,即视为履行了债务,有权拒绝再次支付。
票据经判决为无效:
如果票据被法院判定为无效,债务人有权拒绝履行支付义务。
票款已依法提存:
票据金额已经依法提存,债务人可视为已履行支付义务。
欠缺票据行为能力:
无票据行为能力或限制票据行为能力的人的行为无效,债务人可据此抗辩。
票据系伪造及变造:
被伪造者或变造前签章的人可以抗辩其不应对伪造或变造后的票据承担责任。
票据因时效而消灭:
票据权利因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债务人有权拒绝支付。
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
如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等记载与实际不符时,债务人可提出抗辩。
这些抗辩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类:
票据行为不成立:
如票据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票据上有禁止记载的事项等。
票据权利已消灭:
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
伪造、变造票据时,被伪造者或变造前签章的人可以抗辩其不应对伪造或变造后的票据承担责任。
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
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
其他抗辩:
如票据欠缺法定要件而无效、背书不连续、票据权利因其他原因被剥夺等。
对物抗辩因其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或状态,具有客观性和绝对性,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因此,票据债务人在面对票据债权人的请求时,可以根据上述情形进行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