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股份有限公司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发起人或代理人向工商局提交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前置审批 (如有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提交设立登记材料
向工商局提交设立公司所需的申请材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董事会指定代表证明、公司章程、验资证明、发起人资格证明、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
等待审核
工商局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如需核实申请文件、材料,则应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
领取营业执照
工商局准予登记后,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工商局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
建立公司运营机构
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等公司机关。
建立公司的各个运营机构。
其他手续
到公安机关指定的部门刻制公司印章。
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及其他账户。
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主要有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向特定对象募集。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需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请注意,以上信息基于最新的参考资料,具体流程和要求可能因地区或具体操作细节有所变化,请以当地工商局或相关机构提供的最新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