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设置法院的原因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历史背景
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铁路作为主要的运输系统,发生各种纠纷的情况较多,因此设立了铁路法院以解决铁路系统的内部纠纷。
专业性和高效性
铁路系统具有其独特性,涉及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较为专业,设立专门的铁路运输法院和检察院能够更高效地处理与铁路有关的案件。
便民利民
为及时高效地解决高铁纠纷,设置“高铁便民法庭”可以便利百姓,减少奔波,及时维权,提升法律意识,并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改革
2012年,按照中央关于铁路法院司法体制改革的安排部署,全国铁路法院完成管理体制改革,整体纳入国家司法体系。
维护秩序
铁路法院在保障国民经济大动脉、维护铁路运输生产和经营管理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企业自身公检法系统
铁路作为国有企业,本身就有自己的公检法系统,设立铁路法院和检察院也是其企业内部管理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铁路设置法院主要是为了解决铁路系统内部的纠纷,提高司法效率,便民利民,并适应司法体制改革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