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一次记12分。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一次记9分或12分。
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
一次记6分。
驾驶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一次记3分。
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一次记1分。
驾驶7座以上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到百分之百:
一次记9分。
驾驶校车、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
一次记9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停车:
一次记12分。
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一次记12分。
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
一次记9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
一次记12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一次记12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
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一次记3分。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一次记3分。
在高速公路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一次记3分。
违反禁令标志、警告标志、禁止标线、警告标线指示的:
一次记3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一次记12分。
代替实际机动车驾驶人接受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和记分牟取经济利益:
一次记12分。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一次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