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三人撤销之诉应由作出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专属管辖。具体来说:
如果需要撤销的是一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一审法院受理。
如果需要撤销的是二审法院的裁判,则由二审法院受理。
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1. 便利原则: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最了解案情,由该法院审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有利于查清事实,节约司法资源。
2. 纠错功能:原审法院可以充分发挥其纠错功能。
3. 专属管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管辖法院具有特殊性,专门授予对已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提出异议的当事人。
4. 防止下级法院撤销或变更上级法院的裁判。
5. 案件材料移交:在原判决法院进行起诉可以避免重新提交案卷材料。
因此,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向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