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宣告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破产申请
债务人、债权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会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申报
已知债权人应在收到通知后30日内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在3个月内申报债权。未按时申报的债权人视为主动放弃债权。
法院宣告破产
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并进行审查后,若符合破产成立的条件,将裁定宣告企业破产。宣告破产应公开进行,并制作破产宣告裁定书。
通知和公告
破产宣告的裁定作出后,法院应在5日内将裁定书送达债务人和管理人,并在10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同时通过公告形式向社会公示破产宣告的相关信息。
成立清算组
法院在宣告破产后,应依法组织股东、相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变价和清偿
清算组负责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变价方式可以包括拍卖等。破产财产按照法定顺序清偿,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职工工资等,剩余财产按比例分配给普通债权人。
终结破产程序
当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或最后分配完结后,管理人应向法院提请终结破产程序。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后,应进行公告,并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异议申诉
对法院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在规定时间内(通常为10日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作出裁定。
这些步骤构成了破产宣告的完整程序,确保了破产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