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体罚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
直接身体接触
老师的肢体接触学生的肢体,例如戳鼻梁、拧耳朵、打手心等。
老师让学生自己打自己,例如扇耳光、掌嘴、捶胸等。
老师让学生打学生,例如掴脸、跺脚等。
老师使用教鞭或戒尺等工具打学生,例如打手掌、打背部等。
间接身体或心理痛苦
没有外力击打,但导致学生身体或心理痛苦的行为,例如罚站、罚跪、深蹲、扎马步、跑步、俯卧撑等。
强迫学生做超出其能力范围的重复练习,例如因做错一道题而被罚做十遍甚至百遍。
在课堂上因学生不能回答问题而采取的粗暴惩罚措施,例如扯掉学生的头发。
使用侮辱性语言或行为伤害学生的自尊心。
任何形式的身体伤害或精神虐待。
变相体罚
通过其他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例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
罚站、罚跪、提重物、迟到、考试不及格罚款等行为。
教师打学生,或不让学生进教室听课,或者不准学生来校上课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违背了教育伦理,也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这些法律都明确规定了禁止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