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以下情形之一受到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鉴定标准包括:
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达到一定长度以上;
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达到一定面积以上;
头皮缺损面积累计达到一定面积以上;
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如果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使伤害被鉴定为轻伤,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并且应当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