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
1. 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请注意,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并不包含在附带审查的范围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23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这些规范性文件包括:
1. 国务院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 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
请注意,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并不包含在附带审查的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