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停暖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携带必要文件
房主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权属证明(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如有代理人,则需代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满足条件
用户必须是分户控制供暖系统;
供暖用热证和房证原件及复印件;
供暖回水阀门需设在走廊;
用户申请停暖的房屋无拖欠热费;
停暖后不影响其他客户的供暖。
办理手续
到供热管理处或热力公司提交申请,并填写《停暖登记单》;
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交纳停供工时费及相关费用;
采暖设施周边如有装潢或其他障碍物须自行拆除;
办理停暖手续后,供热稽查部门会派人员上门进行验收,并在停热协议上签字确认。
注意事项
办理停暖的时间通常在每年的8月至9月;
如果整个采暖季不使用暖气,可能需要缴纳整个采暖费用的百分之三作为热能损耗费;
办理停暖后,如有需要复暖,可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费用并申请恢复供暖。
请根据您所在地区的具体规定和流程进行操作,并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