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辩事由,是指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而提出的 证明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或不完全成立的事实。在侵权法中,抗辩事由是针对承担民事责任的请求而提出来的,所以,又称为免责事由或减轻责任事由。抗辩事由可分为两类,即正当理由和外来原因。
正当理由:
是指损害确系被告的行为所致,但其行为是正当的、合法的,包括职务授权行为、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受害人承诺行为和自助行为等。
外来原因:
是指损害并不是被告的行为造成的,而是由一个外在于其行为的原因独立造成的,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和第三人过错等。
抗辩事由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对抗性:即这种事由足以对抗对方的请求,已达到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目的。
客观性:作为抗辩事由,必须是已经发生的客观事实而不是加害人一方的主观臆断或尚未发生的情况。
法定性:作为侵权责任法上的阻却违法的事由,应是法律规定的特定事由,而不能对阻却违法的事由作扩张解释。
常见的抗辩事由包括: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受害人承诺
自助行为
不可抗力
受害人过错
第三人过错
通过提出抗辩事由,被告可以免除或减轻其民事责任。在实践中,抗辩事由的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