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上的抗辩权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时,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履行请求,如果对方履行不符合约定,也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先履行抗辩权:
在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如果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则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请求。如果先履行的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同样有权拒绝相应的履行请求。
不安抗辩权:
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例如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可以中止履行,直至对方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
顺序履行抗辩权:
这一权利在提供的参考信息中未被明确列出,但在一般的合同法原则中,如果合同规定了履行的顺序,则一方应按照约定的顺序履行,违反顺序履行的一方可能会面临违约责任。
以上是主要的抗辩权种类,具体情况可能因合同内容和法律环境的不同而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