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仲裁中,一方迟到的处理通常取决于具体的规定和仲裁庭的判断。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规定:
一般规定
仲裁开庭迟到半小时通常被视为缺席。
如果迟到的原因合理且能提供充分证明,可能会被允许重新安排开庭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或被缺席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也有类似规定。
特殊情况
如果迟到时间超过半小时且没有合法理由,仲裁庭可能会按自动撤诉处理。
对于被申请人,如果未能在仲裁庭规定的庭审时间段结束前的半小时以内按时出席,并且未能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解释其迟到行为,仲裁庭可能会作出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 仲裁中一方迟到半小时通常被视为缺席,但具体情况还需根据仲裁庭的判断和相关证据来决定。如果迟到的原因合理且能提供充分证明,可能会被允许重新安排开庭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