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4条,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时,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社会保险基金:
依据《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禁冻结或划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通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是采取企业、社会、财政各承担三分之一的办法筹集的,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设立专户管理,专项用于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这种资金具有专项资金的性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能与企业的其他财产等同对待。在审理和执行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将该项资金作为企业财产处置,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国库库款: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查询、冻结、扣划国库库款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库库款不得冻结、扣划。
工会经费集中户:
法院不能冻结的账户类型包括工会经费集中户。
信托财产:
非因法定原因,法院不得对信托财产进行冻结或扣划。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非特定原因,法院不得对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进行扣划。
证券投资基金财产:
法院不得对证券投资基金财产进行冻结或扣划。
信用证开证保证金:
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对信用证开证保证金进行冻结或扣划。
信用卡账户:
法院在一般情况下不得对信用卡账户进行冻结或扣划。
法院已受理破产申请企业的存款:
这些资金将用于破产清算,因此也不得被冻结或扣划。
政府财政经费账户:
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空难死亡赔偿金账户:
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
军队、武警部队的存款:
限于“特种存款”不能被冻结或扣划。
封闭贷款结算专户基金:
不得执行被执行人的封闭贷款结算专户中的款项。
期货交易所会员的期货保证金:
期货公司为债务人,法院不支持冻结、划拨客户在期货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这些账户和资金因其特殊性质或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不得对其进行查封、扣押或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