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具体来说:
民事上诉:
当事人对地方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或者直接向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行政上诉:
当事人对巡回区内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行政判决或裁定不服,上诉状应通过原审人民法院向巡回法庭提出;若直接向巡回法庭上诉,巡回法庭应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上诉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通常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但也有例外,如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情形。
审理方式:
民事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主要有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且通常需要组成合议庭而不能采用独任制。
审理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上诉材料提交:
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在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
请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法院提起上诉,并遵循相应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