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病休期根据劳动者实际工作年限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三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 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 六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 九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 十二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 十八个月;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 二十四个月。
此外,如果员工因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综上所述,员工病休期最短为三个月,最长为二十四个月,具体期限取决于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