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物是指 国有财物、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物。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物也以公共财物论。
这些财物具有以下特征:
国有性质:
财物归国家所有,如国有企业的资产、政府的公共设施等。
集体所有:
财物归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如农村的集体土地、集体企业的资产等。
社会公益性质:
财物用于扶贫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如慈善捐款、公益基金等。
管理使用性质:
即使财物是私人所有,但只要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也视为公共财物。
这些定义和特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一条中得到了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