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乱作为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依据、程序等作出的具体行为。这些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未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取证、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做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决定的。
超越行政执法职权的。
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
违反规定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
无法定事由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擅自改变已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的。
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查封、扣押、没收、征收的财物的。
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
不具有行政处罚执法资格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执法证件的。
违反规定乱收费,或者要求行政相对人接受有偿服务、购买指定商品以及承担其他非法定义务的。
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的。
刁难、谩骂、殴打行政相对人的。
其他违法或者不当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
总结来说,行政乱作为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遵守法律规定,随意行事,导致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