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要式性:
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有利于票据的安全流通。
文义性:
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这是票据要式性的具体表现,票据文义直接决定票据的权利和票据义务的范围和最高限度。
无因性:
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例如,甲签发汇票给乙,签发票据的原因是甲购买了乙的商品,之后甲发现乙提供的商品有质量问题,但这并不能免除甲对乙的票据责任。
独立性:
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例如,无行为能力人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有行为能力人已在票据上背书、承兑,则背书、承兑有效;被保证的债务无效,保证人的保证行为只要要式具备便有效;票据本身或票据上的签字是被伪造的,真正在票据上的签名而完成的票据行为有效。
连带性:
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这一特征是为了保护持票人的票据债权。
这些特征使得票据行为在商事交易中具有高度的规范性和安全性,有助于促进票据的流通和社会交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