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刑事拘留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这包括犯罪预备状态、犯罪行为实行时以及犯罪行为实施后。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包括被害人、证人、同案犯等的指认。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证据包括作案工具、犯罪所得等。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自杀、逃跑的企图或迹象,或者已经逃跑。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犯罪嫌疑人有可能销毁、伪造证据或者与他人串供。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犯罪嫌疑人拒不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基本信息。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包括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以及2人以上共同作案。
这些情形必须同时满足,才能进行刑事拘留。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
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拘留措施,确保合法、合理且有效地进行刑事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