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具有以下特点:
强制性:
土地征收是一种行政行为,由有权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行使,无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组织必须服从。
行政性:
土地征收行为并非基于双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为,而是有权行政机关行使其职权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土地征收可以对其申请行政复议和起诉。
公益性:
土地征收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围内不特定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国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补偿性:
国家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同时,应当对被征地的农民集体和享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民进行补偿,保障被失地农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主体特定:
在法律关系上,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程序规范:
征用土地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且征用土地及其补偿方案必须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权属转移性:
在征用期间,土地使用权会转移到国家手中,但是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待征用条件结束,应当将土地返还给农民集体。
这些特点体现了土地征用的法律属性,确保了土地征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