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收回有哪些法规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6:28:05    

土地收回的相关法规主要包括以下几部: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包括: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农村土地承包法》

相关条款:涉及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情况,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第五条:对于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

《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该通知允许专项债券用于土地储备,支持地方政府使用专项债券回收符合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并且要求合理确定收购价格,妥善处理回收存量土地涉及的债权债务关系,及时安排债券发行和支出,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益。

这些法规共同构成了土地收回的法律框架,明确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原则、程序、补偿标准及相关责任。在实际操作中,应严格按照这些法律法规执行,确保土地收回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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