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追诉期的问题,存在以下两种主要观点:
一年时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年时效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如果劳动者一直持续主张权利,如多次向用人单位索要工资等,追诉期会中断,重新计算三年。
建议
在职期间:如果劳动者在职期间被拖欠工资,可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不受时效限制。
离职后:如果劳动者离职,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 一年内主张权利,否则可能丧失法律追诉权。
因此,劳动者在追讨工资时,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时效期限进行维权。建议尽快采取行动,以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