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传唤人员:
案件侦查需要
案件有待进一步调查或采取取证行动时。
需要进一步了解当事人的相关情况或证实相关信息时。
需要通知当事人参加庭审或其他公共事务时。
犯罪嫌疑人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住处进行讯问,但需出示相应的证明文件。
对于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头传唤,但必须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可以传唤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使用传唤证或口头传唤,并需告知传唤的原因和依据。
对于不配合传唤或逃避传唤的人,可以采取强制传唤措施。
证人和受害人
在案件侦查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证人等进行询问时,可以发出传唤。
对于证人和受害人,如果需要其配合调查,一般通过其他形式要求作证或配合查明事实,而不适用传唤程序。
其他情况
对于自动投案或群众扭送到公安机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
总结:
派出所传唤人员的情况主要包括案件侦查需要、犯罪嫌疑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证人和受害人,以及自动投案或扭送的情况。每种情况下传唤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有所不同,需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