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属于 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具体来说,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为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副院长为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审判委员会委员为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庭长则为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副庭长为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审判员为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助理审判员为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因此,中级人民法院庭长的级别为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具体实施时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有些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庭长可能同时兼任政法委书记等职务,这种情况下其行政级别可能会相应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