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违法通常指的是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未能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件,这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审判组织成立违法:
审判组织的组成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
证据取得的违法:
法院工作人员阻止证人作证、指使他人作伪证,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或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不去或者不及时调查收集等。
审判期间违法情形:
如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未审结案件。
送达的违法情形: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
调解的违法情形:
在调解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
管辖违法的情形:
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违法受理案件或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受理案件。
违反法定时限:
在法定时限内未完成必要的程序步骤。
增设程序义务:
行政机关为当事人增加法定程序以外的义务。
法定步骤颠倒:
虽然经过所有法定程序环节,但顺序颠倒。
违反法定形式:
行政行为不符合法律对形式的要求。
违反行政管辖规则:
行政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事务、作出行政决定的分工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判决或裁定无效,或者行政行为被撤销、确认违法但不撤销。在司法程序中,程序违法还可能涉及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