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证程序通常遵循以下步骤:
通知与公告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在必要时进行公告,以确保相关方有足够的时间准备。
公开举行
听证通常应当公开举行,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情况。
指定主持人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作为听证主持人,以确保公正性。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权申请回避。
提供证据与申辩
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和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其他相关规定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听证会可以包括调查人员提出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以及辩论等环节。
这些程序旨在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公开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