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休干部的级别划分主要依据其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和职务。以下是具体的离休干部级别划分标准: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包括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副县长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八级以上的干部,新中国成立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行政公署副专员及相当职务或行政十四级以上的干部,统称离休干部。
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以及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均属于离休干部。
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对于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离休干部的级别划分还依据其离休时的行政级别或1982、1985年工资改革的级别。例如,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地专)级职务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综上所述,离休干部不仅包括特定级别和职务的干部,还包括在特定时间和区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他干部,具体的离休条件和待遇则根据其参加革命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职务等级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