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证据指的是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1. 物证: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4. 被害人陈述: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陈述。
6. 鉴定意见:指公安、司法机关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特殊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
7.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在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过程中所作的笔录。
8.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以音频、视频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所有这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