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履行抗辩权,也称为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在 双务合同中,应当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其应当先履行的义务时,可以中止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存在是为了保护后履行一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而造成损失。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包括:
双务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仅适用于双务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有先后履行顺序:
合同中的债务必须有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
后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者未适当履行其应当先履行的义务。
如果先履行一方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其义务,后履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先履行抗辩权本质上是对先期违约的抗辩,即当一方当事人首先违约,成为另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原因时,另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这种抗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得到了明确的规定,第五百二十六条明确指出:“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综上所述,先履行抗辩权是一种重要的法律工具,用于保护后履行一方在双务合同中的权益,防止因先履行一方的违约行为而造成损失。